近日,科技部印发《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》(国科发奖〔2023〕11号)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加强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(以下简称社会科技奖)有关活动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。科技部有关负责同志对《办法》的制定背景、基本考虑、主要内容和组织实施等解读如下。
1.《办法》制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?
社会科技奖是中国特色科技奖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,在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。2013年5月国务院印发《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》,取消社会科技奖登记事项,要求切实加强后续监管。201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《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》,明确鼓励社会科技奖健康发展,坚持公益化、非营利性原则,引导设立目标定位准确、专业特色鲜明、遵守国家法规、维护国家安全、严格自律管理的科技奖项。2020年10月国务院公布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》,要求对社会科技奖的有关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,并制定具体办法。2021年12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》修订公布,明确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项,对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。
目前,社会科技奖初步形成数量规模较大、主体结构多元、影响力持续提升的发展态势,但是也存在少数奖项设奖定位不够清晰、办奖运行不够规范等情况。近年来,随着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,社会科技奖发展面临新形势和新要求,亟需研究建立统筹规范机制。制定出台《办法》,完善制度设计、创新管理方式,既是贯彻落实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》《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》等文件对社会科技奖有关部署和要求的必然举措,也是进一步鼓励引导规范其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。
2.制定《办法》的基本考虑是什么?
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,认真落实深化科技评价改革相关要求,激发各类人才创新活力,加快建设科技强国,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。
二是贯彻落实关于完善科技激励机制的意见、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,构建结构合理、导向鲜明的中国特色科技奖励体系,培育高水平的社会科技奖品牌,推动社会科技奖专业化、特色化、品牌化、国际化发展。
三是贯彻落实持续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要求,构建“鼓励+引导+规范”三位一体激励约束机制。社会科技奖按照“谁办奖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自主运行、自律管理;政府部门依规履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职责,管方向、管原则、管底线。
四是贯彻落实《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》等文件要求,做好社会科技奖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的有机衔接。社会科技奖按照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》有关规定设立,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接受书面报告后编制目录,并向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,双方同时公布目录。
3.《办法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?
《办法》共六章三十五条,主要从社会科技奖的设立、运行、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基本要求。
一是鼓励设立社会科技奖,引导扶持培育品牌。支持在重点学科和关键领域创设高水平、专业化的奖项;鼓励面向青年和女性科技工作者、基础和前沿领域研究人员设立奖项;引导社会科技奖坚持学术性、荣誉性,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、绩效、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,突出奖励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,走专业化、特色化、品牌化、国际化发展道路。
二是规范社会科技奖运行,促进健康有序发展。坚持公益化、非营利性原则,规范承办机构资质;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原则,建立科学合理、规范有效的奖励受理、评审、监督等机制;坚持精简规范原则,科学设置奖项,明晰奖励范围与对象,控制奖励数量,提升奖励质量;坚持“谁办奖、谁负责”,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。
三是强化指导服务,加强事中事后监管。以完善公开机制为前提,做好政策衔接,社会科技奖目录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;以构建监督合力为重点,发挥社会监督、公众监督、行业监督、部门监督作用,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;以倡导行业自律为目的,建立科学合理的第三方评价机制,引导推动自律发展。
4.《办法》实施后的有关考虑?
一是积极稳妥推进《办法》宣贯实施,确保平稳过渡、有序衔接。面向社会科技奖承办机构等适时组织广泛深入宣传和重点内容解读,开展《办法》落实工作调研和指导推动,确保政策落实落地,取得实效。
二是根据《办法》编制社会科技奖目录,并向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,由双方同时公布。《办法》出台前已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,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对照检查,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整改。